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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競技ray官網章程


序言


 雷競技ray官網源自1933年上海大公職業學校,1952年更名為上海市機電工業學校,1953年更名為上海船舶工業學校,1970年遷至鎮江,1971年更名為鎮江船舶工業學校,1978年升格本科院校并更名為鎮江船舶學院,1993年更名為華東船舶工業學院,1999年江蘇省江海貿易學校并入,2000年中國農科院蠶業研究所與學校合并,2004年更名為雷競技ray官網。

 學校秉承“以人為本、責任為先、公平為上、學術為魂”的辦學理念,堅持走特色發展、內涵發展之路,形成了“船舶、海洋、蠶?!比筇厣⒘吮究啤⒋T士、博士人才培養體系,在校生規模達20000余人,成為一所工學為主,管理學、農學、理學、經濟學、文學、教育學、法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行業特色型大學。學校以“篤學明德,經世致用”為校訓,形成“誠樸務實、誠信友善”的校風,弘揚“江海襟懷、同舟共濟、揚帆致遠”的船魂精神,以建設“國內一流造船大學”為奮斗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范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雷競技ray官網,簡稱為“江科大”,英文名稱為“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JUST”,學校網址為。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鎮江市夢溪路2號。學??梢曅枰O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的監管,接受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監督,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倡導自由寬松的學術氛圍與平等和諧的制度環境。

 第七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八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求的繼續教育。依法開展與企業、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通過理論教學、實驗和實踐教學、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合格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業證書等學習證明,對滿足學校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設置、調整學科門類和專業。學科門類和專業的設置、調整需經學校學術委員會等機構的審議。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與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簽署協議,共建學校。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并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梢苑至?、合并、更名及終止。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實行以學分制為核心的教學管理機制和校院兩級督導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嚴格教學管理,重視信息反饋,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五條  學校以科技和知識的傳承與創新為重要職責,開展科學研究,堅持學術自由,保護知識產權。積極推進協同創新,促進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服務社會等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理念,面向世界、社會辦學,服務國家、行業和地方經濟。堅持政產學研結合,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

 第十七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創新使命,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有特色的大學文化,提高師生道德素質,促進師生文化創新。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雷競技ray官網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并規范下屬教學科研機構、職能管理部門、服務支撐機構,明確職權職責配置,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學校改革發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按照信息公開程序,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與建議,發揮各級組織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雷競技ray官網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組織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153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干部外,還應有學院、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師生員工代表;常委會一般設委員711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進入常委會。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


 第二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回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包括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教學、研究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分管學科、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四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設立教學和科研機構,其組成為學院、研究院(所、中心)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限,積極推進校院二級管理,指導和監督學院運行。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活動;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課程建設規劃及教學計劃等;

 (四)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六)科學管理、公正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

 (七)學校安排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形式,其主要成員組成為學院黨政領導。會議的主持人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內容協商確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需經過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符合相關議事程序和規則。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學院發展規劃和思路,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及學風建設工作;

 (二)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年度總結;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四)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五)人事調配、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

 (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培訓、進修、考核;

 (七)專業招生計劃、學生畢業、就業以及教育培養、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八)年度經費預算、重大專項經費及大額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院內干部選拔任用與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范與處理;

 (十一)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書記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事務。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八條  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教學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職責,參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節  職能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職能管理部門,并賦予其職責權限。

 第五十條  學校職能管理部門由黨務工作機構、行政職能機構、群眾組織機構及臨時協調機構等組成,并以部、處、室、中心等為主要組成單位。

 第五十一條  學校職能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學校決策,履行機構職能,推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二)創新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實現學校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學化;

  (三)推進學校資源優化配置,實現辦學效益最大化;

  (四)為學校各項決策提供咨詢、參考意見。


第三節  服務支撐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術支撐、公共服務和校區管理等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后勤工作為教學科研和教職工、學生工作生活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努力實現后勤保障體制的良性運行。

 第五十四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職工與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十七條  學校辦學堅持以人為本,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五十九條  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十三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六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


第二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和提案的處理,并協助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每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不低于在職教職工總數的10%。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同時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代表以二級黨組織所管轄范圍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選舉工作由所屬單位黨組織負責組織。

 第七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三節  工會


 第七十二條  工會是為了發揮教職工在學校管理事務中的主體作用,保障教職工的權益,由教職工依法自愿結合的群眾性組織。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七十三條  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四條  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級工會組織與二級部門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二級部門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七十六條  工會應密切聯系教職工,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教職工的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困難,為教職工服務。


第六章  學生與學生代表大會


第一節  學生


 第七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報到注冊后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十一條  學校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設立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申訴。


第二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園體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是體現學生會組織合法性、權威性的基礎和保證。學生會組織必須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報學校黨委批準,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學校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成立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學代會全委會),代表全體學生監督學生會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決定學生會組織領導機構人員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八十四條  學校學生會組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學生的主要橋梁和紐帶,是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


第七章  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合作發展委員會


第一節  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八十五條  雷競技ray官網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機構。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第八十六條  基金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

 第八十七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八十八條  基金會的職責范圍如下:

  (一)接受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金;

  (二)資助特困學生完成學業;

  (三)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

  (四)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九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自愿捐贈;

  (二)銀行存款利息,證券收益;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條  基金會財產用于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筑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有益于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職工;

  (四)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按照捐贈者的意愿所資助的項目。


第二節  校友會


 第九十一條  雷競技ray官網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由校友自愿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九十二條  根據學校的校史,歷屆學生、各類進修生、留學生及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其他兼職人員及訪問學者,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為學校校友會會員。

 第九十三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創新精神的傳統,共商母校的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九十四條  校友會的職能范圍:

 (一)聯絡海內外校友,加強校友和母校的交流與合作;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繁榮富強和區域經濟發展,為學校發展建設做貢獻;

 (三)組織聯誼活動;

 (四)加強同各地區校友組織的聯系,征集校友資料,交流信息,增強凝聚力。


第三節  合作發展委員會


 第九十五條  雷競技ray官網合作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發展委員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事業,關心、支持雷競技ray官網改革發展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組建的聯合體,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個人或單位參加合作發展委員會。

 第九十六條  合作發展委員會原則上每屆五年,特別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十七條  合作發展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章  資產與經費

 第九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產。

 第九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一百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二)教育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三)科研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研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學校除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章  校歌、?;?、校慶日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校歌為《雷競技ray官網校歌》。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學?;罩臼请p圓徽標,內圓是一組揚帆遠航的船及學校辦學起始年份,外環上方是學校中文校名,下方是校名英文縮寫。學?;照聻榻搪毠ず蛯W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102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江蘇省教育廳核準后發布,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各項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不得違背本章程。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教育政策發生變化、學校舉辦者和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學校的辦學宗旨和發展目標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時,將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修訂的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常委會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